適用《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有哪些?


2007-10-07

適用《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有哪些?

  答︰根據《勞動法》第二條以及相關勞動法律和規章的規定,以下人員適用《勞動法》的調整︰
  (1)與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勞動者;
  (3)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人員;
  (4)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5)黨群專職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原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勞部發﹝1995﹞202號)明確規定,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也是職工的一員,應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有特殊規定的,可以按有關規定辦理。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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