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有哪些?
2007-10-07
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有哪些?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而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等發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