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勞動合同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關于《新勞動合同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胡光寶
2007年06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勞動合同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再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草案三次審議稿的幾個主要問題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交換意見,反復研究。6月11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三次審議稿逐條進行了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月19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勞動合同法涉及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應予以保護,這一點在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應有所體現。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認為,勞動合同不同于經濟合同,前者是由屬于社會法的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後者是由屬于民法的合同法調整的。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必要的,這也是國際上勞動立法的通行規則。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二、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事部提出,目前事業單位對工人以外的工作人員實行的是聘用制,與企業全面實行的勞動合同制有許多不同之處,納入本法調整範圍需要慎重,建議本法的調整範圍還是與勞動法的規定相一致為妥。有些常委委員認為,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範圍,就沒有法律依據對其合法權益給予有效保護,建議本法根據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同時,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九十六條修改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些常委委員認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訂勞動合同,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能造成勞動關系僵化,建議再作斟酌。有些常委委員認為,本法除需要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外,還應著重解決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問題,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並不是終身制的“鐵飯碗”,只要出現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樣可以解除。勞動者在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遵紀守法,能夠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理的。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項修改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外,為了更好地解決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十二條相應修改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四、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向勞動者如實告知有關職業危害等情況。有些常委委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僅要如實告知有關職業危害的情況,還應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八項修改為“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針對現實生活中存在非全日制工作的情況,本法應對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此外,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四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四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