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繁版)


2007-12-17

新合同法

【位】全人民代表大常委
【文】中人民共和主席令第六十五
【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2008-01-01

中人民共和新合同法

(中人民共和主席令第六十五)


  《中人民共和合同法》已由中人民共和第十全人民代表大常委第二十八次於2007年6月29日通,予公,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人民共和主席 胡  2007年6月29日


中人民共和新合同法

第一章   

  第一 了完善合同制度,明合同方事人的利和,保者的合法益,建和展和定的,制定本法。

  第二 中人民共和境的企、、民非企位等(以下用人位)者建立,立、履行、更、解除或者止合同,用本法。
  家、事位、社和其建立的者,立、履行、更、解除或者止合同,依照本法行。

  第三 立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商一致、信用的原。
  依法立的合同具有束力,用人位者履行合同定的。

  第四 用人位依法建立和完善章制度,保障者享有利、履行。
  用人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定有酬、工作、休息休假、安全生、保福利、工培、律以及定管理等直接涉及者切身利益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工代表大或者全工,提出方案和意,工或者工代表平等商定。
  在章制度和重大事定施程中,工或者工不的,有向用人位提出,通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位直接涉及者切身利益的章制度和重大事定公示,或者告知者。

  第五 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同工和企方面代表,建立健全三方制,共同研究解有的重大。

  第六 工助、指者用人位依法立和履行合同,用人位建立集商制,者的合法益。

第二章 合同的立

  第七 用人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者建立。用人位建立工名查。

  第八 用人位招用者,如告知者工作容、工作件、工作地、危害、安全生、酬,以及者要求解的其他情;用人位有解者合同直接相的基本情,者如明。

  第九 用人位招用者,不得扣押者的居民身份和其他件,不得要求者提供保或者以其他名向者收取物。

  第十 建立,立面合同。
  已建立,未同立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月立面合同。
  用人位者在用工前立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 用人位未在用工的同立面合同,者定的酬不明的,新招用的者的酬按照集合同定的行;有集合同或者集合同未定的,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 合同分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期限的合同。

  第十三 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位者定合同止的合同。
  用人位者商一致,可以立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四 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位者定定止的合同。
  用人位者商一致,可以立固定期限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出或者同意、立合同的,除者提出立固定期限合同外,立固定期限合同︰
  (一)者在用人位工作十年的;
  (二)用人位初次行合同制度或者有企改制重新立合同,者在用人位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不足十年的;
  (三)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者有本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第一、第二定的情形,合同的。
  用人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者立面合同的,用人位者已立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五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期限的合同,是指用人位者定以某工作的完成合同期限的合同。
  用人位者商一致,可以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期限的合同。

  第十六 合同由用人位者商一致,用人位者在合同文本上字或者章生效。
  合同文本由用人位和者各一份。

  第十七 合同具以下款︰
  (一)用人位的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人;
  (二)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或者其他有效身份件;
  (三)合同期限;
  (四)工作容和工作地;
  (五)工作和休息休假;
  (六)酬;
  (七)社保;
  (八)保、件和危害防;
  (九)法律、法定入合同的其他事。
  合同除前款定的必款外,用人位者可以定用期、培、保守秘密、充保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

  第十八 合同酬和件等定不明,引的,用人位者可以重新商;商不成的,用集合同定;有集合同或者集合同未定酬的,行同工同酬;有集合同或者集合同未定件等的,用家有定。

  第十九 合同期限三月以上不一年的,用期不得超一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三年的,用期不得超二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合同,用期不得超六月。
  同一用人位同一者只能定一次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期限的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三月的,不得定用期。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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